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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作者:傅达林
“经公开征求意见,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”,从2007年8月15日起,东莞全市范围内将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。近日,东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这一决定。(《广州时报》7月29日)
相信对于“道路交通容量已接近饱和”的东莞而言,作出这样的规定实属不得已的办法。据统计,从去年9月1日到今年7月16日,东莞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448宗,造成34人死亡,死亡人数同比增加了7.5倍。拿有关部门的话说,电动自行车已到了非禁不可的地步了。(《信息时报》7月24日)
稍加分析不难发现,导致电动车不安全的原因,根源并不在于电动车本身。据调查,目前市场上的
在上述治理措施仍有很大执行空间的情况下,政府部门推行“一禁到底”的做法,让多数市民用权利去为少数人造成的后果“买单”,就难免有失公允,甚至带有“推卸责任”的嫌疑。
其实,无论是前些年的“禁放令”还是“禁摩令”、“禁微令”,都凸显出政府公共治理上的僵化思维,企图通过强制性禁止而达到“一劳永逸”的治理功效。殊不知,这不仅无益于公民福祉的增加,反而剥夺了普通民众的自由选择权。有则段子说得妙:当我买得起
政府公共治理的目的,不是减少或限制公民的选择权,而是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。在治理电动车问题上,管理部门不应将其视为“洪水猛兽”一禁了之,而应通过疏导竭力消除其给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,让百姓自由选择出行工具,这才是政府公共治理谋求善治的要义。